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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400萬炒股僅剩20萬 借款人告炒股人索要損失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2-07 瀏覽次數(shù):2767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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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有風險,投資須謹慎”。這十字箴言當下每個股民都能倒背如流,而對原告劉女士和被告趙先生來說,卻是400萬元股本僅剩20余萬元的慘痛經(jīng)歷。原告劉女士以被告趙先生拖欠借其用于炒股的股本400萬元為由將后者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欠款366余萬元。4月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炒股失敗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 劉女士起訴稱,2007年7月,劉女士經(jīng)趙先生勸說,在國信證券網(wǎng)店開立證券帳戶,先后存入350萬元,交由趙先生操作炒股,期間共盈利50萬元。2007年11月29日,經(jīng)雙方約定,該400萬元系由劉女士借貸給趙先生,趙先生保證于2008年8月31日前還清。2008年1月20日,趙先生又向劉女士出具借條,再次承諾向劉女士借款390萬元(2008年9月歸還10萬元)將于2008年10月31日前還清。2008年9月23日,趙先生將所持全部股票拋售,僅獲現(xiàn)金23萬多元,尚欠36萬多元。因系借款給趙先生炒股,理應由被告償還。期間,趙先生拿該資金先是炒南航權證,虧損后繼而炒股票。 趙先生對劉女士的陳述卻不予認可,其稱實際上是劉女士委托趙先生進行炒股,并不存在借貸的事實,而是朋友間的無償委托?,F(xiàn)造成這么大的虧損是全球金融危機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應由原告劉女士自行承擔上述風險和損失。同時,趙先生認為,劉女士主張的借款一直存于以劉女士自身名義開立的股票帳戶中,并未交付給他,劉女士也能夠看到股票交易的情況。趙先生說曾經(jīng)數(shù)次提示過劉女士操盤的風險,但苦于沒有證據(jù)。在代其買賣股票期間,趙先生已經(jīng)盡了合理注意義務,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償委托合同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另,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了保證收益的“保底條款”,這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違反證券投資規(guī)律,應屬于無效。結(jié)合以上幾點,故不同意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劉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趙先生書寫的《借條》以證明借款的事實,主要內(nèi)容為:“本人于2008年1月20日向劉女士本人借現(xiàn)金390萬元整,將于2008年10月31日還清。”趙先生認可借條的真實性,但其稱是迫于當時股市虧損和劉女士給其的巨大壓力所寫。為證明雙方之間并非借貸關系而是委托關系,趙先生向法院提交其本人書寫的《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為“本人負責劉女士的股票帳戶操作,在2008年8月31日前結(jié)算帳戶余額,保證此帳戶余額400萬元整。如不足400萬元,將以個人資產(chǎn)補足?!碑敺ü僭儐栚w先生為何在《協(xié)議》中以個人資產(chǎn)向劉女士做出擔保時,趙先生解釋說該承諾是迫于原告的壓力做出,該協(xié)議內(nèi)容顯失公平,應為無效。 劉女士對趙先生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其向法庭提交了雙方手機短信,顯示趙先生多次向劉女士提到“包賠”、“虧的錢我補”、“我不會賴賬”等內(nèi)容,當法官就此內(nèi)容對趙先生進行詢問時,其解釋為劉女士當時情緒非常激動,是為了安慰她才發(fā)的。當法官問及趙先生的職業(yè)時,其稱是某基金公司的市場部經(jīng)理,而對權證操作中多次“高買進低賣出”的行為,趙先生解釋為“是為了避免更大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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