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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買賣合同欺詐及防范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2-05 瀏覽次數:2015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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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買賣合同的概念.
買賣和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 買賣合同一般應規(guī)定的內容:
(一).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價款或者報酬;
(五). 質量;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另外還可以規(guī)定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三. 買賣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 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買賣活動中當事人不了解買賣物品在法律上有無限制、禁止買賣的規(guī)定,盲目簽訂合同卻因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導致合同的無效。
4. 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yè)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 質量約定不明確;b. 履行地點不明確;c. 付款期限不明確;d. 違約責任不明確;e. 付款方式不明確;f. 履行方式不明確;g. 計量方法不明確;h.. 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字眼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5. 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 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 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 在發(fā)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 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fā)生,
6.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zhèn)?,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四. 買賣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范
對于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時可以從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 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yè)績、商業(yè)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yè)或相關企業(yè)進行了解。
2. 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yè)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 注意提高具體業(yè)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yè)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yè)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yè)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yè)的業(yè)務情況切實反印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yè)相關法律法規(guī),了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guī)定。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yè)人員提供幫助。
4. 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fā)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5. 對惡意履行的防范。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6. 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guī)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fā)貨,從而避免損失。
五. 案例
1. 1999年8月29 日,楊某以某土產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名義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一份黃麻買賣合同。合同規(guī)定,黃麻數量為200噸,每噸價格1810元,買方5日內向賣方預付款10萬元??,賣方即發(fā)貨。同年9月2日賣方來電稱:"楊某無權代理我方簽訂合同,該合同對我方無約束力。"但買方已將10萬元預付款匯出,后查明楊某原系買方業(yè)務員,但訂立合同時楊某已辭職,當了解到買方需求,認為可以為原單位拉到業(yè)務,但這時該單位并沒有這批貨物,合同根本不可能履行,因而給買方造成損失。該案就屬于典型的無權代理行為。
2. 1999年6月上海某單位因夏季來臨,需裝一批空調,價款為45萬元,空調銷售單位因業(yè)務數額較大且訂貨單位較可靠便在訂貨單位押一張空白支票的情況下同意先提貨。提貨后賣方將買方出具的支票入到自己的開戶行。三天后,銀行通知,支票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因為支票上的印鑒與銀行預留的出票人印鑒不符。賣方找買方換票時,買方承認賬上沒有這么多錢,只能先付15萬元。賣方無奈只能先接受15萬元,但楊款經多次催要,一直被買方以種種借口推托,后起訴到法院經過一、二審雖然勝訴,但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使資金不能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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