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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怎么認定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shù):2083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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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呢?成都收賬公司認為合伙的清償責任,是合伙債務中的一個根本問題,法律對合伙債務清償責任的價值取向,直接決定合伙人如何承擔和清償合伙債務,直接關系到人的債權能否充分實現(xiàn)。從世界各國對合伙債務清償責任的規(guī)定看,各國均從保護債權人債權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合伙債務,不僅要以合伙財產,而且要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即通常所說的合伙債務清償?shù)臒o限責任。無限責任的規(guī)定,擴大了清償合伙債務的財產范圍,把合伙人個人財產作為合伙債務清償?shù)?,這種加重責任的規(guī)定,對債權人債權的充分實現(xiàn)是有利的。但是,我們深入考察外國立法會發(fā)現(xiàn),無限責任的規(guī)定,只是解決了合伙人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的問題,由于合伙人個人財產的有限性,必然會發(fā)生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自己應承擔的合伙債務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其它合伙人是否有義務以個人財產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即合伙人以個人財產為其他合伙人所應承擔的合伙債務是否承擔清償責任,對這個問題,各國的規(guī)定不同,反映在立法上,就有分擔主義和連帶主義。
分擔主義,就是合伙的債權人求償債權時,對于每一個合伙人僅能按其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請求清償,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實行分擔主義的國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國,日本民法規(guī)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按損益分配比例分擔清償責任,同時還規(guī)定,合伙的債權人在其債權發(fā)生當時,不知合伙人損益分擔比例的,對各個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權利。
連帶主義,就是合伙的債權人,對于合伙債務,可以對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或其全體成員,同時或先后請求清償全部或一部,合伙人中的一人如果被請求清償全部合伙債務時,即應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為由主張按其各自分擔部分清償。規(guī)定連帶主義的國家主要是德國、瑞士、美國及我國臺灣地區(qū),德國民法典第427條規(guī)定:數(shù)人因契約對同一可分的給付負有共同責任者,在發(fā)生疑問時,作為連帶債務人負其責任。
分擔主義最早由英美法所確定,其優(yōu)點在于:由于合伙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充分實現(xiàn),須依照法律對全體合伙人提起訴訟,法官可對合伙債務糾紛一案處理,使每個合伙人無一例外地按照合伙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清償責任。這會使全部責任的承擔一步到位,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同時,法官對全體合伙人的債務清償糾紛一案處理,使每個合伙人均按合伙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清償責任,對其它合伙人所負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互相沒有代位求償權,這樣就不會發(fā)生連帶責任人之間的代位求償問題,合伙人間也就不會再提起代位求償?shù)淖穬斨V,因此會減少訴訟程序和不必要的訴累。另外,由于分擔主義按合伙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客觀上會促使合伙人事先把責任承擔份額劃分清楚,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預防糾紛的發(fā)生。我國立法對合伙債務的承擔雖然規(guī)定了連帶主義,但實踐中合伙債務清償糾紛卻是按分擔主義處理的原因,就是因為分擔主義具有上述優(yōu)點。但是,如果把分擔主義同連帶主義作以比較,我們會發(fā)現(xiàn)分擔主義存在著許多弊端:
首先,合伙是作為一個整體與債權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在交易過程中,債權人所關心的,只是合伙的信譽和財產數(shù)額及履約能力,至于合伙財產的構成、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和損益分配比例,都是由合伙合同規(guī)定的。由于合伙合同所調整的是合伙內部關系,債權人不是合伙合同的當事人,他與合伙發(fā)生的是外部合同關系,因此,債權人對與己無關的合伙合同的內容包括出資比例及損益分配比例,無從知曉而且也沒有必要知曉。換言之,知道和了解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和損益分配比例,不是債權人的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因此,在債權人不知道合伙人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的情況下,分擔主義卻要求債權人按合伙人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分別求償債權,實際上是要求債權人承擔舉證義務,即用證據(jù)證明合伙人間的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而且債權人只能按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求償債權,如果債權人不能舉證,其債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是,由于出資比例及損益分配比例只有合伙人知道,一旦發(fā)生合伙債務,合伙人往往互相串通,隱匿證據(jù),債權人很難收集到這些證據(jù),因此,這種舉證義務難以履行。由此可見,分擔主義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債權人常會因為無力舉證而無法向合伙人求償,這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是不利的,既使允許債權人在不知道合伙人出資比例和損益分配比例的情況下對各個合伙人可以以均等份額求償債權,由于合伙人出資比例和損益分配比例不相同,有的出資多,有的出資少,采取等額方法求償,那么,出資份額低于均等份額的債務人,必然會替出資份額高于均等份額的合伙人多承擔合伙債務,實際上這是出資少的合伙人替出資多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只不過這種連帶責任是在平均份額限度以內承擔而已,這與立法上規(guī)定分擔主義相矛盾。
相反,連帶主義卻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第一、由于各國均強調合伙的人合因素,同公司相比,法律對合伙的要求相當寬松,法律并不要求合伙向公司那樣必須具備最低的資本限額以作為債務清償?shù)膿?,甚至合伙不必申報注冊資金,而且合伙盈利后,法律也不要求合伙必須提留部分盈利作為企業(yè)的儲備基金,這都導致合伙財產作為一種變量而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合伙承擔財產責任的程度大大降低,而且合伙人的出資,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無形財產,無形財產雖然可以作價評估,作為合伙財產的出資,但卻不能用作債權的擔保,不能用來清償合伙債務??梢?,合伙財產對交易的擔保是不牢靠的,法律規(guī)定合伙人以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合伙組織以外的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疑是對債權人債權提供了履行擔保,但這種擔保是非常有限的,因為每一個合伙人所擁有財產的數(shù)量,債權人是無從知道的,而且每個合伙人個人財產的數(shù)量是有限的,并且多寡不均,擁有個人財產較少的合伙人對債務的擔保責任是十分有限的,一旦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他合伙人不負連帶清償責任,勢必導致債權人債權不能全面實現(xiàn),有鑒于此,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在規(guī)定合伙無限責任的同時,還要規(guī)定連帶責任,如果說無限責任是合伙以自己的財產為合伙債務提供了履行擔保,那么連帶責任則是各個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為其他合伙人的債務份額提供了擔保,這種雙重擔保加重責任,大大提高了合伙的信譽,既完全徹底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債權,同時也促使合伙人精誠團結,精心經營,從而促進合伙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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