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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現行法律對債務人有什么優(yōu)勢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2078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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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債公司了解到和平解決糾紛交易成本最低,不論私力救濟還是公力救濟,合作皆為當事人最優(yōu)戰(zhàn)略,但符合集體理性的合作卻非個人最優(yōu)選擇,于是出現囚徒困境。調查發(fā)現,收債人介入糾紛解決與當事人自行交涉和訴訟相比,債務人合作程度要高得多,為什么在公力救濟框架下債務人相對更不太愿意主動履行債務(合作)?其原因簡言之,即債權人通過法院與債務人博弈不利于債權人,公力救濟施加的懲罰確定且可置信度小,債務人就公力制裁的信息搜索和檢驗成本較低,因此導致債務人違約的預期成本低,公力救濟不能構成有效威懾。
首先,現行法律是一種不利于債權人而相對更利于債務人的機制。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法律對其無剛性拘束,沒有懲罰性賠償,更不會構成犯罪,債務人違約的預期成本低。同時,有關債務及其追索的實體和程序規(guī)則比較清晰,債務人對違約成本有相對確定的預期。因此,通過公力救濟難以強制債務人及時還債,至多是經漫長訴訟后判其歸還。這種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債務人拖欠或故意違約。當事人以訴訟為威懾通常不能湊效。一方聲稱我告你,答復幾乎都是你告吧。因為被告只利用法定程序就足以令這種威懾消解。通過法定程序解決糾紛相比而言對債權人更不利,即便判決債務人還款、直至最終執(zhí)行、正義得以伸張,債權人耗盡人、財、物力,而相對來說債務人甚至還有收益,如延遲還款的利息收益、因拖欠他人債務獲取的心理愉悅。公力救濟機制及在此基礎上構建的社會秩序只是一種形式公正,對受害人很不利。故訴訟一定程度上成為債務人拖延履行義務、獲取時間收益之策略,對債權人則是一個美麗、漫長、痛苦的過程。法院實施懲罰規(guī)則——執(zhí)行欠債還錢的法律,不能歸于可置信的懲罰承諾,因為懲罰缺乏力度、滯后、且法律為債務人提供了許多可利用的技巧,故采取不合作策略拖延時間成為債務人的最優(yōu)戰(zhàn)略。
第二,債務人還可能利用法律漏洞和司法過程的不確定性爭取勝訴,可能通過隱匿等手段令債權人勝訴判決無法執(zhí)行。就信息的結構和探知而言,債權人通過法院與債務人的博弈是一個不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許多信息當事人不清楚,如法官怎樣對待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對方是否有足以影響司法的社會資本;是否實施影響司法的行動;法官是否受影響而傾向于對方,等等。但有一點對雙方而言皆屬完全信息,即訴訟須經一定的過程,耗費一定時間和成本,當事人還可通過訴訟技巧拖延時間,為獲有利判決很可能投入更多成本,且投入成本越多結果通常越有利。雙方對案件事實、權利義務邊界一般擁有完全信息(除部分復雜案件外),而法院又缺乏這些信息,因為當事人在法庭只會陳述于已有利的事實和主張,提交有利證據。上述信息的完全與不完全,一方面是基于司法過程的性質,另一方面源于我國當前司法不公的現狀。
私人實施私力救濟行動可視作一種尋利行為,各方當事人皆追求收益最大化。而法院和法官作為權力機構一旦介入糾紛解決,在當前司法不公的背景下,還很可能出現分利行為,這將導致各方當事人預期成本的攀升。與其法院和法官參與分利,還不如私人通過交涉解決糾紛。這既抑制了債權人訴訟的動機,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債務人,因為選擇合作討價還價余地大,而進入訴訟程序后討價還價的空間相對更小。盡管訴前合作、訴訟和解符合集體理性,但雙方當事人都不太愿首先選擇合作,因為這傾向于導致博弈的劣勢。而債務人更不情愿首先合作,除現行法律機制對其有利外,還因司法不確定性構成頗具吸引力的風險投機的理由,因為通過幕后工作(將本應還給債權人的部分款項用于賄賂法官)可能實現收益極大化——即便欠債也可能獲得無需還款之裁決;即便敗訴也可能無法執(zhí)行。既然執(zhí)法不嚴,何必有法必依?債務人的行動選擇在相當程度上與執(zhí)法狀況和法官缺乏公正執(zhí)法的積極性相關,即現行公力救濟機制不是一個有效的激勵制度。債權人預期債務人會選擇背叛,為追求有利的訴訟結果,只能選擇不合作,于是出現囚徒困境,雙方不斷攀比式增加訴訟投入,還可能競爭性賄賂法官,最終損害雙方利益。而我在四川、湖北等地的調查表明,請法官吃飯和娛樂對訴訟結果并不發(fā)生實質性影響,法官接受邀請是給當事人或律師面子,效果至多是不損害其利益。由于戲劇在幕后上演,當事人不知對方行動,一般只能通過法官態(tài)度和對方神情作出推斷,繼而加大對法官的賄賂,他們越來越清楚,只有實質性投入且比對方更多,才可能真正影響司法。[3這種雙方行動的外部性導致社會資源極大浪費。
第三,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后,雙方將更缺乏合作動機,不僅因為首先選擇合作者在博弈中處于劣勢,而且雙方已投入成本開始戰(zhàn)斗。在這場囚徒困境式的博弈中,雙方明知不合作將導致更大損失,但誰也不愿首先妥協。戰(zhàn)斗的號角已經吹響,勇往直前成為最優(yōu)戰(zhàn)略。只有在戰(zhàn)斗一段時期、雙方精疲力竭且信息逐漸完全時,當事人才可能轉向和解。而在整個糾紛過程中,債務人合作的動力一般都小于債權人。
成都要債公司認為故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甚至期待債權人起訴,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其考慮預期成本和收益后的理性選擇。所謂不合作,是從與債權人比較角度來看,不應絕對化。因為債務人也有不愿卷入訴訟的動機,應訴同樣要耗費成本,包括人、財、物力和時間,也會產生機會成本、心理成本、倫理成本、錯誤成本。盡管合作是雙方集體也是社會最優(yōu)選擇,但因缺乏可置信的威懾,故在實力相當的當事人之間以及公力救濟框架下,債務人傾向于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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