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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債務轉移需要哪些條件?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shù):2145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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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需要哪些條件?債務轉移需具備的條件包括須有有效債務存在;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符合形式要件;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債務承擔須經(jīng)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那么成都收債公司債務轉移需要哪些條件呢?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jīng)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fā)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fā)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fā)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形式要件
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依照其規(guī)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這規(guī)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jīng)債權人同意,現(xiàn)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xié)議后再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所以《合同法》這條規(guī)定債務轉移的方式還應包括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xié)議,經(jīng)債務人同意及債務人、第三人和債權人三方相互或共同達成協(xié)議的方式。
五、債務承擔須經(jīng)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xié)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xiàn)。因此,《合同法》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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